張家口新聞網訊 記者從張家口市城管執法局獲悉, 《張家口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于近日正式施行。 《辦法》的實施將有利于我市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進一步保障群眾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
該 《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與建設、排水管理、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維護與保護、 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并明確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中要求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并規定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5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規定的資料。
同時,《辦法》還要求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等有關水質標準。對于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發生變化的,排水戶應當在發生變化15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重新申請排水許可;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排水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變更,并要求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記者 王松 通訊員 侯曉偉)
1.本網(張家口新聞網)稿件下“稿件來源”項標注為“張家口新聞網”、“張家口日報”、“張家口晚報”的,根據協議,其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稿件之網絡版權均屬張家口新聞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 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 時須注明“稿件來源:張家口新聞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網其他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或版權所有者在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電話:0313-2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