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 題:事關你我權益,最高法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
新華社記者羅沙、劉碩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維護你我合法權益,離不開完善的侵權責任制度。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發布,針對民法典施行以來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這是2021年12月14日拍攝的合肥民法典主題園一景。新華社發(解琛 攝)
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等行為的民事制裁,明確未成年人侵權時監護人如何擔責……這部總共26條的司法解釋中,有25條是針對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骨肉分離,實屬人生難以承受之痛。“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情形,既有拐賣、拐騙兒童等刑事犯罪行為,也有親子錯換等民事行為。
為明確相關裁判標準,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
尋親之路,往往漫長而曲折。司法解釋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其中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子女失散,給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根據司法解釋,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司法解釋明確了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審判實踐中可綜合脫離監護的時間、使近親屬出現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認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這條規定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僅包括親子關系,還包括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
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事關少年兒童權益保障,折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對此,司法解釋就“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同時,“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在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愿擔任監護人,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由父母共同承擔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對于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協調生父母責任與繼父母責任,處理糾紛時應進行“個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
此外,司法解釋強化監護職責的履行,堅決制裁教唆、幫助侵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護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校園安全,文明養寵,高空拋物墜物……解決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煩心事,需要以公正的司法明晰責任、定分止爭。
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誰來擔責?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被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傷害,主人責任幾何?
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飼養人、管理人要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傷人卻找不到“元兇”,向誰索賠?
司法解釋在民法典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
“司法解釋體現的價值理念和價值導向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民群眾的價值認同、情感認同。”據悉,最高法將就司法解釋的適用加強指導,確保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相關規則,推動民法典精神更好得到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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