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意見指出:①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②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通過虛假營銷、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③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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