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5日電 據韓媒報道,當地時間15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李在明獲刑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據此前報道,韓國檢方稱,李在明在第20屆總統大選過程中,為了當選而反復對全體國民說謊,對選民的選擇產生了很大影響,事關重大。
李在明涉嫌在2021年12月22日作為共同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接受某廣播節目采訪時,對自己與已故前城南城市開發公社開發第一處長金某的關系作出了虛假陳述,并于2022年9月被檢方不拘留起訴。此外,檢方認定他在2021年10月20日接受國會國土交通委員會對京畿道的國政監查時,對于白峴洞某地用途變更的提問做出了虛假回答。
韓媒稱,李在明出席了一審宣判,并表示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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