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繼承人,一個是非繼承人,都對老人盡到過贍養義務,因此老人留下的遺產讓兩人爭執不休,到底這筆錢怎么分才合法合情合理?
案情簡介:
陽原縣某村村民陳某的母親李某與劉某表大爺郝某系二婚夫妻,兩位老人都已去世,留下大院一處共有土窯五間的遺產, 現需拆除舊窯,拆遷補償款8000元, 陳某與劉某都盡過贍養義務,均想獨自占有補償款,為此雙方產生糾紛,陳某來到鄉調委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鄉調委員會選派了兩名經驗豐富、能力出眾的人民調解員為二人主持調解。當日, 調解員趕到某村,通過走訪村委會干部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并分別聽取當事人陳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
原來,因村集體建大棚,需拆除舊窯,而郝某與李某的舊窯在拆遷范圍內,根據國家規定拆遷補償款為8000元, 但由于繼承親屬關系復雜,一直未達成協議,拆遷手續未能辦理。 陳某認為,作為李某的女兒,應由本人繼承母親和郝某所留下的遺產,況且自己也盡到贍養義務,所以應繼承房屋的全部份額。可劉某認為,陳某母親先于表大爺病故, 表大爺無兒無女,直系親屬均已過世,表大爺在世時自己經常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盡贍養義務, 并且表大爺在世時,自己支付了200元買下了表大爺的兩間窯房,這是有據可查的,所以他認為自己應繼承拆遷房屋款的全部份額。
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求,調解員清楚由于該案涉及年代長,親屬關系復雜等原因,于是連續幾天走訪村里年長的老人和知情人士,詳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并進行核實,制定調解方案。 調解員將兩名當事人約到村委會調解室,進行面對面調解。首先調解員給他們講解了《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規知識,勸導陳某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著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原則共同協商處理遺產分割問題。“在你母親去世后,劉某對郝某在生活上也有照顧,《民法典》 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況且郝某在世時將兩間窯洞賣給劉某,分配遺產沒有他的份額是不合理的。 ” 調解員又勸導劉某,陳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母親遺產理所當然,不能因為購買了兩間窯洞和照顧老人而剝奪陳某的繼承權。
通過調解員的耐心開導和有理有據的勸說,兩名當事人態度緩和了許多, 調解員接著表示,雖然他們沒有血緣關系,但因兩位老人而成為一家人, 這是一種緣分,所以更應相互扶持,相互體諒。 通過調解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并結合法律法規的勸說下,當事人主動做出讓步,最終達成一致。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盡快辦理拆遷手續;劉某繼承拆遷補償款4500元、 陳某繼承拆遷補償款3500元; 雙方當事人不得再以此事發生任何糾紛。案例點評:
成功化解案件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對當事人不僅要采用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講解,還要適度運用道德與情感層面的說服和教育。此案的成功調解,即維護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社會的安定和諧,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孫媛 劉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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